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发布时间:2019-1-10 作者: admin
第二章 制定规范
第六条 下列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
(二)街道办事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
(四)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五)部门管理单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编制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清单,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七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注重针对性,讲求实效,内容相近的合并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有明确规定并且未要求制定相应实施文件的不再制定,严格控制行政规范性文件数量。
第八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结构科学、完整,内容合法、具体、明确,用语规范、简洁、准确,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可以用“办法”“规定”“决定”“细则”“通告”“公告”“通知”等。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应当冠以“实施”字样。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以命令(令)的形式公布。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采用条文结构的,结构、条文表述、词语和数字以及标点符号的使用参照国家和我省立法技术规范执行;采用自然段落结构的,格式依照党政机关公文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征收、减免税费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
(三)违法减损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四)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自然人自我管理的事项;
(五)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六)设定证明事项;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设定有效期: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5年;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或者“试行”字样的,有效期不得超过2年;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实施”字样的,实施的上位依据规定有效期的,规定相应的有效期;实施的上位依据未规定有效期的,不规定有效期,但是应当规定施行日期;
(四)规划和安排部署阶段性工作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规划期间和安排部署工作完成的起止时间,规定有效期。
应当规定但是未规定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其有效期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生效日期,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起算,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的,生效日期可以自公布之日起算。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生效后需要同时废止的文件。
第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不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保护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出的特别规定除外。
上一篇: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下一篇: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三章)
- 喜讯!春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首进西安百强企业,名列86位2022-02-18
- 童梦奇缘 爱筑春昇2021-06-04
- 春昇建设集团召开2021年工作会议2021-03-19
- “乘风破浪、砥砺前行”—春昇建设北京分公司2020年优秀表彰大会暨2021年新年联欢会2021-01-20
- 同心同行,共创未来202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