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
发布时间:2019-1-10 作者: admin
第五章 延期和清理
第三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标注有效期的,有效期届满自然失效;到期后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由起草部门或者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后,向制定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第三十四条 制定机关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确需延长有效期的,应当按照设定有效期的规定和原制定程序,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作出延长有效期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依照有效期进行动态清理的同时,还应当根据需要适时开展全面清理和专项清理。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合法性审核的部门组织。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专项清理,由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清理;涉及多个部门的,由主要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清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由起草部门提出清理建议,经清理组织部门复核后,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其他制定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由制定机关按照清理要求自行开展清理,清理结果报送清理组织部门。
第三十七条 制定机关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延长有效期的决定和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要求报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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