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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章)

发布时间:2019-1-10 作者: admin


第六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八条 制定机关接到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应当予以研究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行政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改正或者撤销。

第三十九条 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定期对制定机关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进行检查,并对检查和备案审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第四十一条 制定机关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制定、报送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备案审查机关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规定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不良后果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省双重管理单位和省以下垂直管理单位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月17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陕西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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